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(yīshēnqīng)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(céngjīng)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(qīngsōng)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(shēnshàng)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(kùnnán)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(zìjǐ)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(jìmèi)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(dàoqī)梁某(mǒu)(mǒu)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(wànyúyuán)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(xiūjiàn)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(yǎngyáng)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(nián)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(liángmǒu)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(yǔ)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(chéngrèn)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(qíngkuàng)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(bùzúyǐ)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(yóu)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因该案(gāiàn)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(yōushì),围绕(wéirào)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(hòu)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(zīliào)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(míngquè)记载梁某(mǒu)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(zài)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(xīndài)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(wèi)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(yǐhé)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(yòngtú)有所了解(liǎojiě)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后认为(rènwéi)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(ànshè)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(jiāndū)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(fǎyuàn)(zhōngjífǎyuàn)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(zhènyuánxiàn)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(tíqǐ)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(zhīdào)“借新还旧(jiù)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(pànjué)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(yīshēnqīng)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(céngjīng)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(qīngsōng)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(shēnshàng)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(kùnnán)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(zìjǐ)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(jìmèi)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(dàoqī)梁某(mǒu)(mǒu)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(wànyúyuán)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(xiūjiàn)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(yǎngyáng)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(nián)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(liángmǒu)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(yǔ)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(chéngrèn)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(bǎozhèng)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(qíngkuàng)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(bùzúyǐ)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(yóu)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因该案(gāiàn)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(yōushì),围绕(wéirào)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(hòu)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(zīliào)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(míngquè)记载梁某(mǒu)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(zài)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(xīndài)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(wèi)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(yǐhé)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(yòngtú)有所了解(liǎojiě)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后认为(rènwéi)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(ànshè)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(jiāndū)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(fǎyuàn)(zhōngjífǎyuàn)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(zhènyuánxiàn)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(tíqǐ)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(zhīdào)“借新还旧(jiù)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(pànjué)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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